(五)加大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农村生态保护示范创建活动,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实施好天然林保护工程,抓好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遏制各种人为生态破坏。保护天然植被,重视自然恢复。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维护农村自然生态系统功能。加强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鼓励农村林网建设,保护农村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考核奖惩机制。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艰巨性、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层层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推行农村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要具体抓、具体管;其他领导也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同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奖惩激励机制,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实行政府领导同志农村环境保护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将农村环境保护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实行“党政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负责,环保监管,联合推进”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综合协调,负责组织制订和监督实施全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依法查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有关政策的制订及农村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监督管理,并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增长机制。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村庄建设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工程,组织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设施的运营管理,组织指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农村沼气建设、改厨改厕,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业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治,组织开展生态农业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指导建设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