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切实落实巡查职责。
汛期来临前,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交通沿线进行检查,对地质灾害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汛期来临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的巡回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
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防灾避险明白卡上应当载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位置、类型、范围和受威胁对象,以及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社区)应确定1名地质灾害巡查人员,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杭政办函〔2010〕115号号)精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工作,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地质灾害险情。当地政府要做好巡查人员巡查津贴的落实。
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汛期前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电力和旅游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城乡基础设施、水库周边、河道两侧、公路沿线、校舍周边、电力设施、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三)加强地质灾害评估监管,严防工程建设引发的灾害。
各区、县(市)和乡(镇)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及村庄规划时,必须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考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的规划不予批准。在编制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选址的安全性,为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民实施搬迁预留安全的建设用地。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市及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拒不落实防治措施的,依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因未落实防灾措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