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部门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州、县财政合理安排各级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检查救助管理站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2.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可用于对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经费。
3.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福利院安置的无法查清原籍地的流浪乞讨人员和7岁以下的流浪儿童据实核拨专项救助经费。
(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流落街头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站求助。发现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有责任通知或护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五)卫生部门
1.各县人民政府应确立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各定点医院负责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提供医疗救治。
3.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司法部门
1.各级司法部门应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民族宗教部门
协助辖区内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八)残联部门
对有疑问的《残疾人证》予以复核,指导和支持辖区内的救助站建设无障碍设施。
四、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