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 非法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开采活动
|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
| 轻微
| 经制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反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可不予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