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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36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存备用金的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存备用金的,由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拒不缴存备用金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不予办理采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登记和年检注册等手续。

轻微

责令限期缴存, 在期限内缴存的

可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期缴存, 缴存未达应缴存款项80%以上的

不予办理采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登记和年检注册等手续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限期缴存, 缴存未达应缴存款项30%以上80%以下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缴存, 缴存未达应缴存款项30%以下的

处3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37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不治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在限期内恢复、治理的

可不予处罚

一般

责令限期恢复、治理,拒不恢复、治理的,未引发事故灾害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责令限期恢复、治理,拒不恢复、治理的,引发进一步的事故灾害,损失较大的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恢复、治理,拒不恢复、治理的,引发进一步的事故灾害,损失重大的

处3万元罚款


  三、地质灾害管理(序号38-45)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38

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进行地质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轻微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诱发了地质灾害事故,造成一定损失。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使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诱发了地质灾害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使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9

未经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未经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经制止,立即停止工程建设,及时整改的。

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诱发了地质灾害,造成一定损失。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经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经制止,拒不停止,造成地质灾害,后果严重的。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违

规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处罚标准

40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轻微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

可不予处罚

一般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诱发了地质灾害事故,造成一定损失。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使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诱发了地质灾害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使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1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责令限期治理,治理不符合要求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予治理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且引发了事故,造成损失。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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