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违
规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违规情节
| 处罚标准
|
38
| 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进行地质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轻微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不予处罚
|
一般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诱发了地质灾害事故,造成一定损失。
|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使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拒不改正,诱发了地质灾害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使用,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39
| 未经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经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经制止,立即停止工程建设,及时整改的。
| 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诱发了地质灾害,造成一定损失。
|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个人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经批准,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爆破、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活动,经制止,拒不停止,造成地质灾害,后果严重的。
| 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个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