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
省内各高等院校要把职业发展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始终。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要多措并举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坚决贯彻“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潜在矛盾。要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五)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
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省内各高等院校要把舆论宣传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积极举办大学生建功立业报告会、民营企业家进校园、基层优秀工作者典型事迹报告会、创业实践模拟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政策,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坚持用制度规范和保障就业。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
省内各高等院校要抓紧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数量要按照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 18号)要求予以保证。高等院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高等院校要加大对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就业指导的专业化水平。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发布和评估工作。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省内各高等院校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就业状况统计发布制度,坚持定期向社会公布就业率。要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使就业统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核查和举报制度,对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上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制”,进行严肃处理。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检查督导,坚持毕业生就业评估制度,在对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估中,加大就业状况指标的权重。要继续深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适度挂钩的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