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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0〕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范围对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跨我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含灵活就业)参保的;

  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每个参保地均不满10年需转入户籍所在地的。

  已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以1993年3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与1998年1月1日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之和转移。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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