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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7号)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其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即: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5%)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单位缴费部分(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0%)全额划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其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农民工统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8%,个人缴费全额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并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需办理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本意见规定,为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即:按本人2007年7月1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人2007年7月1日后各年度缴费基数的12%之和转移统筹基金。

  (四)对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可自愿选择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市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区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关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与参保城镇企业之间流动的,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即1993年3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缴费累计本息与1998年1月1日起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之和),不转移统筹基金。如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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