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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确定。

  跨我市行政区域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符合在我市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其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我市相对应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在转出地的缴费基数超过对应年度我市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纳入缴费指数计算;其在转出地的缴费基数低于对应年度我市缴费基数下限的,按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其缴费指数,差额部分不再补缴。

  (二)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保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对同时领取两份及以上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三)关于欠费的处理。

  参保人员跨我市行政区域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完清欠费本息后,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各项手续。对经督促不能完清欠费的,社保机构按照“不缴不记”的原则,将欠费期间的缴费基数维护为零,并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不转移基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后不再办理欠费补缴。

  (四)关于个人账户的清退处理。

  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社保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全额退还其在我市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或者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期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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