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如地质灾害、泥石流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企业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治理。短期内难以整改治理的,要制订整改计划,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加强跟踪监控,完善应急预案,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自查率必须达到100%。
2.乡镇(街道)普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生产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三大经济政策、资金投入保障、职工教育培训、劳保防护用品等落实情况。各乡镇(街道)普查率必须达到100%。
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复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企业自查和乡镇(街道)普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对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企业(包括中央在渝、市属重点及其延伸到区县的企业和在建项目)、重大危险源、未整改的重大隐患、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近5年发生过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检(复)查。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工作走过场的乡镇(街道)、企业要督促其整改并严肃处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排查率必须达到100%。
4.市政府部门抽查。市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及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反馈意见等方式,对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及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总结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