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对暴力抗法的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全市(包括各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建设工作,必须确保长北污水处理厂在2010年8月底前投入运行。监督指导已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督促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依法收回违法占用的土地。
电力部门负责对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及排污不达标企业实施强制断电措施。
五、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治污减排工作是改善人居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治污减排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把治污减排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自上而下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的要求,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着力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各部门要自觉履行环保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各行业各方面的环境保护和管理。
(二)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围绕治污减排的工作重点,敢于碰硬,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治污减排工作领导组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治污减排的工作检查、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治污减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参与和推动治污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地方政府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预环保执法,或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等问题。特别是对组织领导不力,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不能按时完成治污减排工作任务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