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治污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进行考核,把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变化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具体考核办法:根据地表水例行监测结果,计算出每期考核监测得分值,每期得分值之和为年度考核得分值。每期考核监测基础分值为10分,年基础总分值80分。(1) 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出境断面超标污染物监测结果与出境断面目标值相比,每超标0.1倍扣1分,直至扣完10分;出境断面达标得10分。(2)当河流入境水质超标,出境断面选取超标污染物浓度,扣除其入境浓度值,每增加0.1倍扣1分,直至扣完10分;相应地每降低0.1倍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3)在上述计分基础上,出境断面的水质监测结果与上一期相比,如好转或恶化每0.5倍,对应增加或扣除得分值的20%。
  第十二条 凡年度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确定为优秀等级;凡年度考核分值在70-79分的,确定为良好等级;凡年度考核分值在60-69分的,确定为合格等级;凡年度考核分值在59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等级的县(市、区)前三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不合格的县(市、区)予以100万元处罚。
  第十四条 凡考核断面长期不能达标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致使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恶化的排污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直至关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