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用[2010]181号)


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现就加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处闲置土地的分工

  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负责全市出让后闲置土地处理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其中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负责,市局执法大队及有关处室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各区县国土分局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初审及处置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划拨后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由市局土地利用处负责,各区县出让、划拨后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各区县国土分局负责,相关处置方式及程序参照市局办理。

  二、关于对闲置土地的清查

  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土资源部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房地产用地专项检查工作对我市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同时建立闲置土地查处的长效机制。

  (一)对2010年以前出让的项目,由利用中心牵头会同储备中心、各区县国土分局等对项目用地进行清查。清查包括实地调查和利用小卫星进行调查等方式。利用中心应将市局出让项目清单及小卫星的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各分局。各分局应逐宗建立清查台帐,对尚未竣工以及闲置的项目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将相关清查情况于2010年5月底前报给利用中心。利用中心进行汇总后,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处置方案于6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批。

  (二)对2010年以后(含2010年)出让的项目,由各区县国土分局对已出让项目用地进行跟踪调查(市局出让项目用地情况由利用中心在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分局提供),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应予以指导配合。跟踪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用小卫星进行调查(相关数据利用中心应及时提供给各分局)等方式。对项目用地的跟踪调查应建立台帐,并通过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逐步进行完善。各分局应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国土所的作用,将对项目的批后跟踪管理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