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利用中心(各相关分局)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通过土地动态监测系统在线上报。各分局要将已供土地的开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及时反馈给利用中心,由利用中心登陆土地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更新开发利用信息,加强统计分析。
三、加强部门联动,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在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处置时,要加强与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动,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对于企业闲置土地的情况,利用中心、储备中心应及时通报市证监局、银监局、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金融监管部门。
四、建立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加强项目开竣工监管
从2010年4月1日起,利用中心对于新签订的住房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下述内容: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我局书面申报,利用中心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条款对申报内容进行核验,并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对于申报延迟的,利用中心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于其他未能按期开竣工的项目,利用中心经对土地使用者的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局同意延期的,可通过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对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条款进行调整;经审核并报市局不同意延期的,应按出让合同相关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利用诚信管理
利用中心应会同储备中心、信息中心及时将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及闲置土地查处信息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开。
信息科技处应会同储备中心、利用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国土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