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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长春市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项目工作于2010年内完成。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项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设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和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不允许1人负责多网工作。
  (三)各级要加强对人员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工作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四)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专项检查,于项目终了后向市卫生局报送项目年终总结。市卫生局、财政局于项目终了后向省卫生厅、财政厅报送项目年终总结。
  六、项目工作具体要求
  (一)资料的搜集和上报
  1、乡、村两级妇幼保健人员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搜集“三网”监测报表信息。村级每月报乡级,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季报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乡、县、市每季对报表进行逐级审核和上报。同时逐级对辖区内通过网络直报上报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数据库数据进行审核、上报。
  2、继续做好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调查工作。乡、村两级均要配备监测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死亡的育龄妇女进行入户调查,筛查孕产妇死亡,填报育龄妇女死亡登记,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进行调查,掌握其生存状况,负责搜集和上报孕情、活产、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死胎死产信息。
  (二)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现场调查
  发生孕产妇死亡市、县两级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复印病历,撰写调查报告,并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调查附卷,搜集孕产妇死亡相关资料。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县级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复印病历,撰写调查报告,并进行入户调查,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和调查附卷,搜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资料。
  (三)孕产妇死亡监控
  严格执行《吉林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发生孕产妇死亡在24小时内告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市妇幼保健所对全施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监控,组织专家组对孕产妇死亡高发地区进行调研,查找高发原因,提出干预措施,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对孕产妇死亡高发地区及时进行干预。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对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分析报告,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决策,制定干预措施提供信息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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