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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废止

北海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研院所生产的产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北海市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北海市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第四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北海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北海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是:
  一.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二.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三.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及其产品;
  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以及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北海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本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将根据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北海科技、经济的发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品条件

  第五条 企业、科研院所生产的产品(包括中试产品),可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产品;
  二.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以上;
  三.有先进的研制、生产设备,有相应的生产资金和场地等条件,有质量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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