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严格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
(一)钢铁工业。严格控制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通过工艺装备现代化改造和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2011年年底前重点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用水重复利用率95%以上;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1.8千克以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加快发展专用特厚板、高强度机械用钢和高强度建筑用钢,扩大精深加工产品品种和规模;积极推广钢材新品种生产技术,以及高温高压干熄焦、高炉余能余热利用、烧结余热利用、烧结烟气脱硫、钢渣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工艺技术。
(二)有色工业。严格控制冶炼规模,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提高装备现代化水平。今后3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不再布局新的氧化铝项目;骨干电解铝企业吨铝直流电耗下降到12500千瓦时以下,吨铝外排氟化物量大幅减少,粗铅冶炼综合能耗吨铅低于380千克标准煤、硫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
支持骨干企业发展高水平合金和精深加工产品,扩大轨道交通用材、大型工业型材、高精板带材和精密管材等高附加值产品规模;推广节能减排新工艺,提高有色金属再生回收利用规模和水平;鼓励企业实施尾矿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提升综合利用水平。
(三)水泥工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的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对不符合等量淘汰落后产能原则的严禁开工建设。新建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千克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水泥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
加快推进行业整合,支持骨干企业重组省内中小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
(四)平板玻璃。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对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一律不予备案。所有在建项目必须采用先进工艺装备,能源消耗应低于16.5千克标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8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