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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管理暂行办法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不得上网。

  第十七条 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子站可建设繁体中文和外文版。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日常管理维护要配备专人,定岗、定责。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应制定有关制度,做好本单位子站的日常巡检和即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正常运行,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

  第二十条 市直各部门应确定单位分管领导、日常管理人员以及联系方式,并报市数字办备案。人员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报送市数字办。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站的域名为:fuzhou.gov.cn,代表福州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市直各部门的子站,取消原有部门网站独立域名,由市数字办统一分配二级域名,标准格式为***.fuzhou.gov.cn,其中***为各单位标准简称的汉语拼音字头组合。

  第二十二条 主站和子站要以统一形式,并在统一位置放置门户网站群Logo。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等相关法规和各自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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