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全市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各地业务人员参加培训,并向各县(区)下发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和图件资料。同时,准备好卫片执法检查内业、外业等相关工作所必需的装备,保障专项工作经费。
(二)自查核实阶段(4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内业和外业核查测量、整理核查结果、确定变化图斑的合法性以及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并于4月28日将自查工作报告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格样式见《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一并报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指导阶段(7月15日前完成)
迎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查组将对我市内业工作的抽查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督查组对我市内业工作的全面检查和对外业调查测量结果的实地抽查。同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内业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区)政府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查组、省国土资源厅督查组和市国土资源局督查组的意见,于6月25日前将本县(区)自查工作报告及相关表格上报至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查处整改阶段(8月15日前完成)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依据《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及时立案,依法处理。原则上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农民违法建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耕地面积50亩以内且土地总面积不超过100亩的违法用地(同一区域内的土地不得化整为零)。
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正式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排序,约谈部分土地违法严重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问责条件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同时,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选择一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督促各地开展整改查处工作。
(五)检查验收阶段(8月31日前完成)
在开展查处整改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将本级《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于8月20日前报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并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和省国土资源厅对我市进行检查验收。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形成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报告,连同全市《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于8月3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