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浙安监管矿〔2010〕10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中介机构:
根据《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矿〔2009〕171号)的有关规定,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安全评估报告,现对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委托有关安全评价单位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施工保障能力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采掘装备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抽查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浙江省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价)导则》。
三、全省具有矿山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可以开展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价)工作。矿山采掘施工企业要如实向评价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认真配合评价单位做好评估(价)工作。
四、安全评价单位应建立规范的评估(价)工作程序,实事求是地做好评估(价)工作,作出明确意见,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将问题和整改情况如实反映在安全评估(价)报告中。安全评价单位对出具的安全评估(价)报告结果负责。
五、省局对安全评价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估(价)报告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赴现场进行抽查复核。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尚未受理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核)发申请的,均按本文要求提交评估(价)报告等申报资料。
附件:1.矿山采掘施工企业评估需提供的资料目录
2.浙江省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价)导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附件1
矿山采掘施工企业评估需提供的资料目录
一、 企业简介
介绍企业的历史沿革、经济性质、职工人数及其构成,资质等级,生产经营概况,采掘施工装备及其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
二、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