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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6.2.5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符合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检查,损伤不超过标准;
  6.2.6井口安全门、阻车器齐全,动作灵活;
  6.2.7斜井提升须设防跑车装置;
  6.2.8提升运输信号齐全,清晰、明了,安全标志设置齐全;
  6.2.9机动运输设备制动性能良好,警铃、照明齐全;
  6.2.10电机车架线高度和绝缘以及轨道连接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6.3机械电气
  6.3.1采掘工作面、天井照明电压,应不超过36V,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V;
  6.3.2井下供电变压器中性点禁止接地;
  6.3.3地下采掘施工中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有保护接地;
  6.3.4供电系统漏电保护或绝缘监测装置灵敏可靠;
  6.3.5电气线路和设备过电流保护装置符合要求;
  6.3.6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要求,绝缘良好;
  6.3.7地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3.8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机械设备转动和传动部分装设防护罩壳;
  6.3.9在煤矿等有易燃易爆气体作业场所的所有电气设备,应达到防爆要求;
  6.3.10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和检测。
  6.4爆破作业
  6.4.1爆破器材储存的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4.2爆破器材的领退等制度完善,记录齐全,帐物相符;
  6.4.3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6.4.4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起爆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6.4.5应采用导爆管等先进、安全的起爆方式,淘汰导火索点火起爆;
  6.4.6起爆药包的加工地点和药包的加工、装药、填塞等操作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6.4.7采用电雷管起爆,应用爆破专用仪表检查电雷管和爆破网路;
  6.4.8爆破前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炮响后,须经15分钟,且吹散炮烟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
  6.4.9盲炮处理方法必须正确,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6.4.10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有爆破记录。
  6.5防排水
  6.5.1井口标高必须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6.5.2地面塌陷区等处必须设置截洪沟等防水设施;
  6.5.3主要排水设备应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6.5.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或相关的作业区巷道设置防水阐门和水害防止措施。
  6.6通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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