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符合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检查,损伤不超过标准;
6.2.6井口安全门、阻车器齐全,动作灵活;
6.2.7斜井提升须设防跑车装置;
6.2.8提升运输信号齐全,清晰、明了,安全标志设置齐全;
6.2.9机动运输设备制动性能良好,警铃、照明齐全;
6.2.10电机车架线高度和绝缘以及轨道连接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6.3机械电气
6.3.1采掘工作面、天井照明电压,应不超过36V,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V;
6.3.2井下供电变压器中性点禁止接地;
6.3.3地下采掘施工中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有保护接地;
6.3.4供电系统漏电保护或绝缘监测装置灵敏可靠;
6.3.5电气线路和设备过电流保护装置符合要求;
6.3.6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要求,绝缘良好;
6.3.7地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3.8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机械设备转动和传动部分装设防护罩壳;
6.3.9在煤矿等有易燃易爆气体作业场所的所有电气设备,应达到防爆要求;
6.3.10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维修和检测。
6.4爆破作业
6.4.1爆破器材储存的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4.2爆破器材的领退等制度完善,记录齐全,帐物相符;
6.4.3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负责人批准;
6.4.4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起爆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6.4.5应采用导爆管等先进、安全的起爆方式,淘汰导火索点火起爆;
6.4.6起爆药包的加工地点和药包的加工、装药、填塞等操作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6.4.7采用电雷管起爆,应用爆破专用仪表检查电雷管和爆破网路;
6.4.8爆破前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炮响后,须经15分钟,且吹散炮烟后方可进入作业地点;
6.4.9盲炮处理方法必须正确,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6.4.10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有爆破记录。
6.5防排水
6.5.1井口标高必须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6.5.2地面塌陷区等处必须设置截洪沟等防水设施;
6.5.3主要排水设备应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6.5.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或相关的作业区巷道设置防水阐门和水害防止措施。
6.6通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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