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对全区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和综合分析,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整理并提供全区以及各地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开展专题和重要课题分析研究;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县域经济发展等评价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账户,开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和所有制经济增加值核算;拟订市、县(区)GDP核算制度,对市、县(区)GDP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评估;开展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研究,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分析研究报告。
(五)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生产、财务、经营状况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区工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探、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区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进出口贸易、外商投资、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区贸易外经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农民人均收入调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调查,承担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开展畜禽生产和国家扶贫重点县贫困监测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农村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承担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就业统计调查、城镇单位、私营单位劳动报酬统计调查、社会保障统计和群众安全感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全区人口和就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