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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2010)


  (4)限制开采区(24个):融水九毛-六秀锡矿、资源牛塘界钨矿、隆安都结锑矿、崇左六汤稀土矿、钟山花山稀土矿、宜州龙头锰矿、全州小洞-两河锰矿、平乐二塘-银山锰矿、贺州芳林锰矿、钦州华荣锰矿、来宾凤凰-思荣锰矿、武鸣板苏-敢双锰矿、宜山煤田、罗城煤田、合山煤田、环江茂兰煤田、上思七门煤田、扶绥煤田、上林马鞍山-镇圩滑石矿、桂平北市萤石矿、资源双滑江萤石矿、三江板必重晶石矿、上林大丰钒矿、合浦官井钛铁矿。

  2. 市、县级重点整合区

  各市、县级重点整合区应包括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重点勘查区和限制开采区。设置不合理的砂石、粘土矿区也应作为市、县级重点整合区。

  五、工作安排

  (一)整合工作实施单元划分

  按照市(含市本级城区、跨县整合区)、县(县级行政区内除跨县整合区之外的区域)两级对整合工作单元进行划分。全区共确定89个整合工作实施单元(14个市、75个县)。每个单元按照所管辖的范围,分别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并按照“谁编制,谁实施”的原则,依据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开展整合工作。

  (二)整合工作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整合实施方案,并按照审批的县级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整合工作。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整合实施方案,按照审批的市级整合实施方案推进市本级城区及跨县整合区的整合工作,并负责对所辖县的整合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

  (三)整合实施方案的审查和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将县级整合实施方案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市级、县级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初审论证,将市级和县级整合实施方案汇总后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对市级、县级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查论证,并将审查修改意见反馈给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审查修改意见对整合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市级人民政府汇总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通过审查并修改完善的市级、县级整合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市为单位审核批复整合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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