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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投诉回访督查办法》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投诉回访督查办法》的通知
(浙委办[2010]2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自2004年发布试行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有力地促进了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提升了机关工作效能。根据近年来党和国家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效能建设工作实践,对《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作了修订完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投诉回访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3月8日

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效能,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违反纪律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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