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推进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是负责对机关效能建设实施监察和受理机关效能问题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受同级党委、政府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指导。
第三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预防与纠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开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调查对本级机关所属部门、下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 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下同)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 县(市、区)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除负责受理、调查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外,还负责受理、调查对所辖乡镇(街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 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必要时可直接受理、调查应由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和本级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受理、调查的效能监察投诉事项。
第九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管辖范围内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三)对管辖范围内机关效能问题进行查处;
(四)协调、督促下级机关调查、处理效能监察投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