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拒不受理反映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三)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四)擅自办理投诉事项;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行为;
(六)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相关人员;
(七)未经投诉人同意,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十九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建立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和本级各部门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情况列入承办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省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工作规则。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效能监察投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10月11日印发的《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机关效能投诉回访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效能投诉办理效率和质量,规范机关效能投诉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机关效能投诉的回访督查工作,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回访督查。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办理机构和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承担回访督查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对下列投诉事项可以进行回访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