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民工就业作用。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新农村建设。继续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农村中小学、职业和成人学校、乡镇卫生院、乡镇综合服务中心(站)、文化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提高农村基础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六)统筹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对农村“两后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具有创业愿望和条件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对就地转移的农民工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开展公共教育培训。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设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开展农民工公共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开展培训。发挥企业和各类院校技能培训的主渠道作用,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实效。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农民工技能竞赛活动。(省农民工办牵头,省委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商务厅、文化厅、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
(七)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支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鉴定补贴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对农村贫困劳动力给予重点倾斜的原则,建立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制度。完善培训券制度,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健全县域职业技能培训网络。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和外派劳务培训补贴办法,支持企业开展岗位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一体化。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委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委、商务厅、总工会、团省委、妇联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