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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1)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梧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执行国家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审核工作,指导和依法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初审。
  (三)监督检查我市各级国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组织调处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的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并依法审核开垦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依规章核准权限内新增耕地确认,依法规审核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依法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市辖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及抵押登记等。核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我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与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入股,审核农村三类建设用地,审核收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核准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依法规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和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资格备案。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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