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依法审批小型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矿产品选矿和加工许可证,依规章对颁(换)发采矿许可证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以及减免审核。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下同),依规章审批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依规章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备案;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依法管理矿泉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地质环境;依法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管理、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变更调查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测绘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全市测绘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及职称管理;参与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与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协调本系统科学技术交流与对外合作。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草案、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性政建议。负责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土地违法案件、矿产违法案件的处罚办法;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利用、矿业权流转的监督检查;立案和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矿产违法案件、测绘行政处罚案件及其他有关案件;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和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