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抚顺市城市道路窨井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阳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抚顺市城市道路窨井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窨井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和公共安全,根据《
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窨井的设置、维护与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窨井,是指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人防等各类地下设施的检查井、阀门井、消防井、接线井、进水井的井体、井箅、井座、井盖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所有者。管理人是指城市道路窨井的产权人或者依据协议负责对窨井维护管理并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管辖城市道路范围内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
区(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区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市管辖城市道路外的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质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窨井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窨井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本市相关规定,并积极推广使用先进产品和先进材料。
第五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窨井原则上规划在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或者城市道路附属绿化带内。
建设窨井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实施,不得擅自移位和增设。
第六条 机动车道上窨井井盖、井座不得低于40吨的荷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