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积极做好山区中小学校舍场址的地质灾害防治
全省中小学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各地要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场址,组织编制治理规划,按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处置,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可以应急排险消除危险的,尽快实施应急排险工程;短期难以消除的,应划定危险区并设立警示标志,编制防灾预案,落实防灾责任人及日常巡查、监测人员,并因地制宜地开展预案演练;需要工程治理的,按要求实施勘查治理工程。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治知识的教育,培养教职工和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八)加强沿海平原地面沉降防治
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已列入各级政府生态省建设的年度考核目标。宁波、温州、嘉兴、湖州、台州等市要根据各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要求,加快地面水环境治理和城乡一体化供水进程,加大地下水禁、限采力度,切实控制地面沉降速率与范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和监测网络的建设、维护工作。杭嘉湖平原、宁波平原、温黄平原和温瑞平原(永强)今年10 月前要完成区域地面沉降测量工作;温州、台州2 处地面沉降分层标建设要尽快启动,及早完成。
(九)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力度
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基本完成报批并开始实施。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和实施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要将规划目标和防治任务分解为具体的年度计划,落实防治责任,并实行严格的年度目标考核。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共享与服务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发改委、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评估“十一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的基础上,启动省级“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通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会议与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灾情分级管理、防灾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投入和措施“三到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好、用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