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 | 4-3-19 |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3-20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3-21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3-22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3-23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3-24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3-25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3-26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3-27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3-28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施工单位 | 4.3
质量安全 | 4-3-29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3-30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3-31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3-32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3-33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3-34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3-35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3-36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施工单位 | 4.3
质量安全 | 4-3-37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3-38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3-39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4-3-40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3-41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3-42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3-43 |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4其他 | 4-4-01 |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4、施工单位 | 4.4其他 | 4-4-02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4-03 | 未按招标文件和投标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 | 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4-4-04 | 按合同要求向建设工地派遣的施工工人数量不足70%以上或派遣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4人中不足3人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二条 | 取消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4-4-05 | 向施工工地调遣设备数量不足合同要求数量的70%以上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二条 | 取消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4-4-06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撤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负责人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二条 | 取消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4-4-07 | 承包人因施工组织不力等原因连续3个月未完成施工计划任务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二条 | 取消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4-4-08 | 向施工工地调遣设备数量不足合同要求数量的70%以上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二条 | 取消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4-4-09 | 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工程未完工前擅自撤离的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二条 | 取消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4-4-10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不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 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4-11 | 发生一次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施工单位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处停止一至二年投标资格。 |
4、施工单位 | 4.4其他 | 4-4-12 | 发生一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施工单位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处停止二至三年投标资格。 |
4-4-13 | 发生一次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施工单位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处停止二至五年投标资格。 |
4-4-14 | 发生一次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施工单位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处停止五年以上投标资格。 |
4-4-15 | 未结合自检情况填如实写施工质量评定表,伪造记录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
4-4-16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4-17 | 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4-4-18 | 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监理单位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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