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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201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
(鄂建[2010]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园林局:
  单位庭院绿化和居住小区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单位庭院绿化和居住小区绿化建设,对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推进园林城市创建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开展,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从2002年起,我省组织开展了省级园林式单位评选和命名活动,对我省园林城市创建起到了卓有成效的促进作用。为使申报、评选工作进一步科学规范,省厅对原有的《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和《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
  2: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附件1: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整体绿化水平,倡导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湖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文[2005]7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省内各市、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小区均可参加评选。
  二、申报条件:
  1、园林式单位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县城1万平方米以上,山区县城可适当放宽);园林式居住小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县城3万平方米以上,山区县城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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