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单位的绿化工程必须竣工三年以上且绿化成效显著;
3、申报单位必须首先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称号。
三、申报程序:
1、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按照评选标准组织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自查评分表,提出申报(由多家单位共有的庭院可联合申报),报各市(州)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2、各市(州)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住建厅。
四、申报时间:
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省住建厅接受申报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的5月31日。
五、申报材料:
1、申报报告(附申报单位自查评分表和单位、居住小区业主评价意见);
2、《湖北省园林式单位申报表》或《湖北省园林式居住小区申报表》一式三份;
3、单位、居住小区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文件(图纸、说明)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单位、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养护情况介绍;
5、有关绿化效果的图片、影像资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六、评定程序: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确定考评单位,组织专家对确定的考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合格单位名单。省住建厅对符合《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标准》的单位授予“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居住小区”称号,颁发证书与奖牌,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七、复查管理:
省住建厅对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实行动态管理,进行不定期复查。对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保留称号;对绿化水平下降,或出现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成果行为的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撤消其称号。
八、其他:
1、本办法由省住建厅城建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02年制定施行的《
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和《
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标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