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
一、组织领导与基础工作 (20分)
1、城市政府重视,单位和居住小区创建指导思想明确,有绿化管理机构,人员到位,居住小区、庭园绿化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落实。(居住小区的绿化建设经费占小区建设总投资的8%以上,维护经费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10分)
2、绿化管理制度健全,认真执行《
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无非法侵绿、毁绿事件。(3分)
3、认真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居住小区每人每年完成3-5株植树相应的以资代劳任务。 (3分)
4、把绿化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的重要内容,单位职工和居住小区居民有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风尚,形成用花草等植物装点办公和居住环境的良好风气。(4分)
二、规划建设 (50分)
l、单位占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县城1万平方米以上,山区县城5000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县城3万平方米以上,山区县城1.5万平方米以上),有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规划。(10分)
2、庭园和居住小区绿化坚持以本土植物为主、植物造景和植树为主,体现生态园林、节约园林和吸碳园林新理念,绿化总量适宜,绿视率较高,常绿与落叶树比例合理,乔木比例占30%以上。(10分)
3、绿地率达到以下要求: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35%以上;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部队营房、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45%以上;产生有害气体及排放污染的工厂-绿地率50%以上。庭院内没有裸露的、可绿化的空地。 旧城改造居住小区绿地总用地面积不低于30%。(10分)
4、植物配置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立体绿化效果好,形成乔,灌、花、草、藤相结合的绿化结构,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具有较高园林艺术水平。(5分)
5、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点缀适度,配置合理,具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性。(5分)
6、绿化建设由具备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承担,有规范的竣工资料。 (5分)
7、排污、排水、垃圾收集清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