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大、中修、更新和改造等情况,要求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实施整改,但逾期不实施整改的;
(二)经消防、安监、技监、房屋安全鉴定等相关职能部门鉴定为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要求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实施整改,但逾期不实施整改的;
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并将专项维修费用的列支情况向业主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抢修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应迅速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需即时抢修的,及时向管理机构和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立即组织抢修,其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按照规定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并将专项维修费用的列支情况向业主公告。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抢修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制定代修施工方案、施工合同书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
(三)由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维修项目的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
(四)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管理机构提出列支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五)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物业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的会议决定和代修施工方案。
2.相关专业部门对维修项目的鉴定报告。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应当载明具体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相关业主分摊等情况)。
4.施工合同书(包括专项维修工程项目、价格、完成时间、工程安全责任、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方式,以及支付工程款项的划款方式和要求等)。
5.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的维修项目的工程预、结算书等。
(六)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件和根据施工合同书的约定办理有关划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