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食品经营场所应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的原则进行设计布局;
(三)食品经营场所应设置独立、隔离地面的食品柜(架),大、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还应当划定相对集中的食品经营区域;
(四)经营场所门窗、下水道出口等应闭合严密,加装必要的防鼠、防虫设施;
(五)散装食品销售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设施,保持区域清洁,根据食品贮存、销售要求,配置能有效防尘、防虫、防蝇的器具与相应存放设备、设施,并配备相应的工作服、帽、口罩、手套及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六)根据所经销食品的贮存、销售要求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照明、通风等设施;
(七)大型食品零售经营者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并应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及加盖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八)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及食品批发经营个体工商户应建立与其经营模式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设施条件。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个食品经营单位应配备1名以上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人员条件。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二)大、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推行“一票通”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