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名称 | 处 罚 依 据 | 情节与危害后果 | 处罚幅度 |
24 |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 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 | 不予处罚 |
拒不停止的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没收 |
25 | 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的 | 每少1名船员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
26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 | 每聘用1名处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聘用单位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对聘用单位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
27 | 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未发生事故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下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发生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发生重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8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有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之一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其中2项行为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有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其中3项行为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至5个月 |
有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4项行为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5个月至6个月 |
29 | 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港或者出港签证手续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至5个月 |
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5个月至6个月 |
30 | 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 未申请引航,未发生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申请引航,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至5个月 |
未申请引航,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5个月至6个月 |
31 | 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 未按有关通航规定擅自进出内河港口,未发生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有关通航规定擅自进出内河港口,造成事故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未发生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至5个月 |
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造成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5个月至6个月 |
32 | 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 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未发生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造成一般事故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至5个月 |
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造成重大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5个月至6个月 |
33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34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件)6个月至9个月)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件)9个月至12个月)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件) |
35 |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36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发生一般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重大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7 | 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有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之一行为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有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其中2项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有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3项行为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
38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未报告的 | 给予警告,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至5个月 |
不积极施救的 | 给予警告,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5个月至6个月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可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 |
39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造成一般事故以下事故的 |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12个月至18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9个月至15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9个月至15个月 |
造成大事故的 |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18个月至24个月;对负主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15个月至18个月;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12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15个月至24个月 |
造成重大事故的 |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负主要责任的船员吊销适任证书(件);对负次要责任的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18个月至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24个月 |
造成特大事故的 | 对负有全部责任的船员或者主要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件);对负次要责任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件)24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船员吊销适任证书(件) |
40 |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调度和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 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 给予警告,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至5个月 |
致使险情进一步扩大,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 给予警告,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5个月至6个月 |
致使险情进一步扩大,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 给予警告,并可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 |
41 | 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42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危及船舶航行或浮动设施安全,未发生事故的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一般等级以下内河交通事故的 | 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大事故等级以上内河交通事故的 | 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43 | 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3个月至6个月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 |
44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6个月至9个月 |
发生一般事故以下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9个月至12个月 |
发生大事故以上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责任船员适任证书(件) |
45 |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采取暴力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件)12个月至18个月 |
采取暴力阻碍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证据的 |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于船员的,暂扣适任证书(件)18个月至24个月 |
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者毁灭证据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船员的,吊销适任证书(件) |
46 | 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减少船舶规范干舷值10%以下的 | 处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减少船舶规范干舷值10%以上30%以下的 | 处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
减少船舶规范干舷值30%以上50%以下的 | 处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减少船舶规范干舷值50%以上的 | 处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47 |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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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48 |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船员,未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 每聘用1名,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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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在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50 | 船舶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轻微污染事故的 |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 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 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51 |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52 |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53 |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54 | 船舶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向水体排放残油、废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轻微污染事故的 |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 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5 | 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轻微污染事故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56 | 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 少量排放的 |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大量排放的 | 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7 | 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 少量排放的 |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大量排放的 | 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8 | 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 致使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少量散发的 | 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致使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大量散发的 | 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9 | 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船舶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规使用且立即纠正的 | 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
2次及以上违规使用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60 |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 | 未造成污染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61 | 发生污染事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 发生一般污染事故未报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一般污染事故不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致使污染进一步扩大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不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措施,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62 |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 未造成污染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63 | 拆船单位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造成一定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64 | 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拆船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未使用暴力的 | 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使用暴力,造成一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使用暴力,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65 | 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水域污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 造成轻微污染事故的 | 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66 | 发生污染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 发生一般污染事故不报告的 | 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严重污染事故不报告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67 | 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 未造成污染事故的 | 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一般污染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较大污染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68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 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 | 处2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弄虚作假的 | 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
69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70 | 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500总吨以下的船舶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 | 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擅自雇佣1年以上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的 | 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国籍证书 |
7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1个月以下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使用6个月以上的 | 吊销有关证件,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72 |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 使用1个月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使用6个月以上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73 |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继续使用1个月以下的 | 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
继续使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 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继续使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继续使用6个月以上的 | 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74 |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两次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 可处1000元罚款 |
三次及以上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 | 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75 | 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有关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有关证件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证件 |
76 | 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有关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有关证件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证件 |
77 | 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 造成轻微安全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有关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有关证件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证件 |
78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 初次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 处1000元罚款,暂扣有关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两次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有关证件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
三次及以上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有关证件 |
79 | 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隐匿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
篡改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
销毁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80 | 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 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不依法履行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
肇事逃逸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
81 | 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 私载普通货物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私载旅客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有关证件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私载危险货物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有关证件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
私载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有关证件18个月以上2年以下 |
造成内河交通事故的 | 处1万元罚款,吊销有关证件 |
82 |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未保证携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航海、轮机日志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
未保证携带防止油污证书或者船舶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未保证携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者船员适任证书(件)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
未保证携带船舶签证簿或者船舶电子信息卡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18个月以上2年以下 |
未保证携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营运证的 | 处2万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 |
83 | 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 未发生事故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适任证书 |
84 | 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 初次未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 处2000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两次未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 处1万元罚款,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以上2年以下 |
三次及以上未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 处2万元罚款,吊销有关证件 |
85 | 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 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 |
船舶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
发生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18个月以上2年以下 |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 处2万元罚款,吊销适任证书 |
86 | 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发生一般及以下事故,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
发生大事故,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处5000元以上万万元以下罚款,暂扣适任证书12个月以上2年以下 |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处2万元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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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一)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 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 每招1名处3万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5万 |
88 | 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 船员生活场所不符合有关船员生活环境规范要求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人身伤害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89 | 不履行遣返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 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 每1名处3万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5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