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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招标项目核准、备案制。项目招标方案须经审批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投标活动。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可研报告或申请报告时,应将招标方案作为附件同时报送。审批部门在进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核准招投标有关事项。核准内容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各批(次)招标内容清单及进入交易的场所安排等。

  (四)加强对进场交易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凡符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属于招标范围内的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入省机电设备交易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暂不具备条件进入省机电设备交易有形市场或各市州分市场、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进入企业所在地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也可以由省机电设备交易中心指派工作人员进驻企业,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纪检监察等部门在进行有关联合检查时,应将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依法进场交易作为检查重点。审计部门应将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依法进场交易,作为企业领导干部任中和离任审计的一项内容。

  (五)依法落实专家评标制度。进入省机电设备交易有形市场招标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从省评标专家库工商领域分库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暂不具备条件进入省机电设备交易有形市场招标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采用远程登陆方式,通过甘肃省机电设备交易网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赴现场进行评标。

  (六)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全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重点投资项目,应优先选择和委托省内国有招标代理机构,充分发挥其信息灵、范围广、资质全、级别高、从事招标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切实做好招投标工作。其他投资项目,可选择和委托与项目建设规模等要求相符合、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工作。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屡次违法违规、造成项目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资格,清理出招标代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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