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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表A4竖式,一式一份,税务所留存。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

纳税人名称

 

一般纳税人类型

辅导期 □  非辅导期□

纳税人识别号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年  月

迁出地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汇总纳税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  月

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

该纳税人从我局迁出(或汇总纳税取消增值税税种)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纳税人从我局迁出(或汇总纳税取消增值税税种)时,有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对应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类别

份数

金额

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完税凭证

 

 

 

运费发票

 

 

 

合计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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