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拆除时根据使用期限给予补偿;临时建筑作为经营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自行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滹沱新区起步区内私搭乱建的通告》发布后,私自打的水井,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农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等。
(二)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
(三)被批准为临时占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四)其它依法不应当给予补偿的。
第十四条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的,在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上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办公室跟踪监督土地储备实施全过程,督促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手续报批、土地储备、投融资、工程建设、验收审计等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和供应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滹沱新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滹沱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