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和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拆除时根据使用期限给予补偿;临时建筑作为经营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自行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滹沱新区起步区内私搭乱建的通告》发布后,私自打的水井,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农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等。

  (二)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

  (三)被批准为临时占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四)其它依法不应当给予补偿的。

  第十四条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的,在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上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办公室跟踪监督土地储备实施全过程,督促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手续报批、土地储备、投融资、工程建设、验收审计等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和供应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滹沱新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滹沱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