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一)中学教师参加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计算机初级、中级、高级考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广东省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个学时,折算学时上限为36学时;
  (二)新课程改革培训共折算60学时,其中通识培训折算为6学时,课标培训折算为9学时,新教材培训折算为18学时,学科教学培训折算为27学时(其中市级培训折算为9学时,校本培训折算为18学时);
  (三)中学教师取得广东省教育厅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A、B、C证培训合格证的,A证认定为100学时,B证认定为60学时,C证认定为30学时;
  (四)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学时数计算。
  第八条 各学校骨干教师应当在本周期内参加不少于350学时的培训,其中10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九条 骨干教师培训有关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海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从选派当年起计,折算为3年的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
  (二)在本周期参加3个月全脱产学习的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折算为3年的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参加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的中学教师,培训未超过120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超过120学时的计算为120学时;
  (三)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或备案的学时数计算。
  第十条 各学校新任教师应参加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上岗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教师学历培训需纳入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由组织培训的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中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认定为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00学时,且在读期间免修当年的职务培训;
  (二)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网络研究生教育并取得学位证书后,认定为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00学时,在读期间不免修当年的职务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