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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

  (二)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
  (三)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 以权谋私,情节严重的;
  (六) 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 其他不适合担任职务的。
  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和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可以决定撤销职务。
  常委会发现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监狱长和不由常委会任命的司法人员,以及常委会批准任命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建议,或者向任免机关提出人事任免建议,或者撤销批准任命,交由下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人员提出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下列机关和人员可以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先行调查,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一)本级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政府工作人员;
  (二)本级人民法院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审判人员;
  (三)本级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检察人员;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对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人员。
  撤职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对象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撤职案需要先行调查的,适用本办法第四节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受托人或者领衔人应当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撤职案提交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电子表决方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撤职案未获通过的,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证核实,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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