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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兽药经营规范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突出整治严重扰乱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的清理活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疫苗等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药依法严厉处理;对非法经营的兽药产品要实施清缴销。

  (三)清查假劣兽药。各地要积极开展兽药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兽药产品的清理活动,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以上。重点清查范围如下:

  1、对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2009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经各级兽药监察机构抽检的不合格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一律实施清缴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查处。

  2、对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伪造文号的产品,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严厉查处。要重点打击造假窝点,加大案件曝光力度。

  3、对兽药标签违规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等产品,一律按假兽药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定期上报我委,由我委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4、对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要依法处理,加大进口兽药监管力度。

  (四)强化源头治理。各地要根据群众举报和市场发现的线索,对生产假劣兽药的企业和地下工厂予以深挖和严查,坚决捣毁其生产窝点。对跨地区作案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并报我委,并通报涉案省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检打联动机制,国家、省、市、县监测发现的问题、兽药产品,及时通过《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实时监控和溯源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溯源追溯,惩处到位。

  (五)核查生产企业。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生产企业,以及2009年兽药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累计3批次以上的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组织开展例行检查和突击巡查,制止兽药生产企业不按GMP规范运作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解决兽药生产企业疏于原料监管的问题,促使企业履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地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办大案要案,保持全省打击假劣兽药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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