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违反《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建燃气设施供本单位使用,未领取燃气使用证的,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运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只持有燃气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对外经营燃气的,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给过期未经检测机构检测的钢瓶、报废的钢瓶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的,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擅自扩大、改变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过户、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的,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未提前15天通知燃气企业,及施工单位的保护措施未得到燃气企业的认可施工的,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燃气设施的活动,或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予以清除,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七十二条 违反《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绿化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或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或以树承重、就树搭建,或采石取土、建坟的;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