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由市县区民政局、人社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5、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基本医疗保障对象和范围,积极推广与之相衔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与基本医疗保障形成良性互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商业保险机构要不断优化服务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由定西市人寿等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2009年确定陇西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配送按全省统一政策执行。要在省上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范围内招标确定本地配送企业,确保本地药物充足供应。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药品购销双方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2、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将基本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由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3、严格执行非目录药品的招标采购和配送政策,《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上确定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品种目录,并实行网上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由市县区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实施)
(二)切实健全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合理补偿,保障正常运转。(由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局]负责实施)
(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从2009年起,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全部基本药物并优先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由市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2、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由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3、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按照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由市县区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