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修订区域卫生规划。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资源配置标准,统筹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完善服务体系。(由市县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编办负责实施)
2、根据国家和省上确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明确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医务人员数量和结构、床位数量、医疗设备配备数量、品种等。(由市县区发改委[局]、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3、三年内建设7个标准化县级医院,全面建成28个中心乡镇卫生院,新建、改造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处理等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由市县区发改委[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 2009年公开招聘650名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经选拔录用到乡镇卫生院的毕业生,全部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与县区卫生、人社部门签订就业(工作)合同,并进行免费岗前培训。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政策标准,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万元(月人均1250元)的标准补助,市县按有关政策落实。(由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编办负责实施)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养制度,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市医院对口帮扶2个县级医院,县级医疗机构都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3年内为每个县区培养15名大专以上中医药人才。(由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中央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专业毕业生,经自愿申请、公开招考去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五年以上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予倾斜。(由市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编办负责实施)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负责承担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所在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由市县区发改委[局]、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