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规范诊疗流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5、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能,做好疾病谱排序和疾病监测与分析,建立疾病预警机制,加强重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实施免疫规划等9项任务,有效预防控制各类疾病的发生。(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6、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巩固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疗费用清单公示制度,公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自费比例、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平均住院和门诊费用、单病种和单项检查费用、大型检查阳性率等,并进行横向比较,促使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和费用。(由市县区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委[局]、监察局负责实施)
7、探索推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之间的病历共用,检查化验结果共享互认,减轻患者负担。(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8、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由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局]负责实施)
9、探索建立由卫生、发改、人社、财政、审计、监察、医保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10、积极推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第三方解决医疗纠纷机制。(由市县区卫生局、市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实施)
11、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1)公立医院基本建设;(2)大型设备购置;(3)重点学科发展;(4)公共卫生人员工资;(5)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6)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由市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局]负责实施)
2、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医疗机构贷款行为。(由市县区发改委[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3、探索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医院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逐步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适时调整中医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由市县区卫生局、人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