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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帮扶工作。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10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帮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作用,摸清离校未就业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账,并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范围,向其推荐就业岗位。全市区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窗”,发放联系卡,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岗位匹配、创业培训等就业“一条龙”服务。同时通过专人负责的方式,积极采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习、见习和工作岗位。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在营业证照的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做好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重点帮扶工作。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千名“宏志学子”就业帮扶工程。继续发放毕业生就业“一卡通”。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有效期为3年。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其培训和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同时,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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