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法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由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或其他干线铁路客运站与公路客运站联合选址,并与公交场站、城市轨道站等有机组合形成的,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的综合性客运场站建设,并适当支持相关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和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具体范围:
(一)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支持组织编制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规划编制成果应对枢纽建设起到指导作用,并在枢纽建设中得到实际应用。
(二)公路客运站建设。支持建设具有为铁路客运站集散配套功能,并且充分考虑枢纽内各种交通方式场站功能衔接、换乘设施较完善的公路客运站。对虽然位于铁路客运站附近区域,但实行分体建设,公铁换乘功能未得到充分体现的公路客运站,不列入补助资金安排范围。
(三)信息化建设。支持能实现铁路、公路、公交、城市轨道交通等信息互联互通的枢纽公共信息系统建设。相关信息化建设能对枢纽运营进行集中监控调度管理和公共信息发布,以及实现公路、铁路等客运联网售票。
(四)其他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六条 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资金采取按因素法补助,实行定量考核后按“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获得批准的申报项目。
(一)对综合客运枢纽布局规划,按照研究合同总额的5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公路客运站建设,结合综合客运枢纽设计日发送量及工程实际投资额等因素,给予不超过公路客运站工程投资总额15%的资金补助。在项目主站房正式开工(基础出地面)后,结合工程年度实施进度、年度工程投资到位情况等因素,可分年度分次安排补助资金。
(三)对信息化建设,结合综合客运枢纽设计日旅客发送量及项目信息化工程实际投资额等因素,给予不超过项目信息化工程实际投资额60%的资金补助。结合项目年度实施进度、项目政府采购金额等因素,可分年度分次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及拨付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为市、县交通运输局。